珠海“幸福之城”要实至名归_西部旅游网--西部旅游、西部旅游资
2012-01-07 本站作者 【 字体:大 中 小 】
近日,“幸福之城”作为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授予珠海市,未来十年,珠海可以此商标推广幸福珠海城市形象和相关旅游资源,项目涵盖观光旅游、旅游预订、汽车出租等9项。珠海市文体旅游局有关人士说,今后其他城市尤其是在旅游界推广城市形象时,不可轻易使用“幸福之城”。(《广州日报》7月25日)
几年前,珠海一直以“浪漫之城”宣传自己,但却意外发现大连竟抢注了“浪漫之都”商标。失之东隅,收之桑榆,如今,珠海先人一步将“幸福之城”纳入囊中,真可谓“吃一堑,长一智”。
笔者认为,珠海获得“幸福之城”的商标对旅游业来说固然是好事,但如何打造“幸福之城”、让这一称号实至名归,却是另一回事。
商标是区别于其他商品与服务的显著标志,即使“幸福之城”能注册为城市商标,显然要有鲜明的幸福特质。而且,其幸福特质要明显区别于其他城市。据报道,珠海是中国十大最具幸福感的城市之一,既然只是其中之一,其幸福特质与其他地方应该并无二致,你能号称“幸福之城”,其他城市凭什么不能称“幸福之城”?
笔者注意到,有一则报道说,珠海方面称“幸福之城”是专利,更是奋斗目标。既然“幸福之城”只是“奋斗目标”,怎可急切切地注册为城市商标,并大力推介?如若可以,其他尚不够宜居、尚不够现代或尚不够国际化的城市,也可先人一步,抢注“宜居之城”、“现代大都市”、“国际大都市”了。
有人说,“浪漫”是“幸福”的缘起,“幸福”是“浪漫”的沉淀和归依,“浪漫之都”可以抢注为商标,“幸福之城”有何不可?其实,“幸福之城”与有着海滨风光的“浪漫之都”,有着本质区别。“幸福之城”中的幸福指数,如今已成为一个民生指数,事关民生福祉。看来,是否是“幸福之城”最后还是群众说了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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